1 总则


1.0.1 海绵城市是在城市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理念、绿色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,有利于推进城市基础建设的系统性,有利于将城市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命共同体。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、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、扩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、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、规范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的评价,制定本标准。
1.0.2 本标准适用于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的评价。
1.0.3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应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的宗旨,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格局,维系生态本底的渗透、滞蓄、蒸发(腾)、径流等水文特征,保护和恢复降雨径流的自然积存、自然渗透、自然净化。
1.0.4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应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路线与方法,目标与问题导向相结合,按照“源头减排、过程控制、系统治理”理念系统谋划,因地制宜,灰色设施和绿色设施相结合,采用“渗、滞、蓄、净、用、排”等方法综合施策。
1.0.5 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条文说明
1.0.1 海绵城市建设是新时代城市转型发展的需要,能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、绿色发展,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推动城市发展方式转型,提升城市基础建设的系统性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,借鉴国际先进经验,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海绵城市建设评价体系,制定并实施统一、规范的评价标准,对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1.0.2 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。
1.0.3 传统城市开发建设模式,由于不透水下垫面的过度增长和依赖管网进行排水的单一做法,破坏了水的自然循环路径,使水文特征发生变化,对城市水生态、水环境、水资源等造成巨大影响,放大了灾害风险。通过海绵城市建设,在维系山水林田湖草生态格局的基础上,强化降雨径流管控,最大限度维持城市开发前后水文特征不变,修复水生态、保护水环境、涵养水资源、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。
1.0.4 传统做法过度依靠管网进行排水,使城市下垫面对降雨径流的渗透、滞蓄和净化功能丧失,自然的“海绵体”功能消失。
    海绵城市建设改变了传统的技术路线和方法,技术路线由传统的“末端治理”转为“源头减排、过程控制、系统治理”,管控方法由传统的“快排”转为“渗、滞、蓄、净、用、排”,充分恢复下垫面的“海绵体”功能,发挥绿色设施与灰色设施的综合效益,既能缓解生态、环境、资源的压力,又能降低工程造价和运维成本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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